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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15 16:43:12 作者:admin 点击:13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推动互助资金项目良好运行,促进项目健康持续发展,保证项目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农村社区滚动发展资金试点项目实施指南》和《红寺堡区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资金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第三条  扶贫办和财政局负责对互助资金项目进行培训、指导、协调、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具体事务由县互助资金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互助资金项目培训、宣传发动、互助社组建及运转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服务,乡镇财务室、农业服务站负责互助资金的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各项目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章  互助资金项目设置

  第四条 贫困社区互助社是通过竞争方式在贫困面较大、有一定劳力、具有产业发展条件、乡镇领导重视、村“两委”班子健全的贫困村或灾邱返贫村中确定项目实施村。项目村充分运用“参与式”方式,在充分宣传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组建互助社。

  第五条 互助社是由村民自愿参与成立,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民政局注册的负责互助资金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社员大会是互助社最高权力机构,量事会代表全体社员负责资金的发放、回收与管理。

  第六条  互助社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为本村农户提供生产性借款和紧急借款服务,优先支持中低收入及最贫困的农户,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封闭运 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得吸储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应终止项目:

  (一)互助组织没有按章程的规定和管理使用互助资金;

  (二)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达到15%(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三)互助资金到位12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50%;

  (四)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70%;

  (五)互助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六)其它有关终止项目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 红寺堡区互助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协助试点村组建贫困村互助社;

  (三)协助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互助的拨付和监管;

  (五)培训乡镇、村管理人员,对互助社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

  (六)检查互助社运作过程以及对贫困人口的瞄准和覆盖情况;

  (七)负责外部监测,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监测报告;

  (八)负责协调解决互助社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接受和处理互助社社员有关互助社问题的投诉和咨询。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村参与项目竞选;

  (二)负责组织、指导村的宣传发动;

  (三)负责指导组建贫困村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四)对互助社开展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种植、养殖等技术服务;

  (五)检查互助社运作过程以及贫困人口的瞄准和覆盖情况;

  (六)检查项目日常监测工作,督促农业服务站定期向红寺堡区扶贫办提交项目进度和监测报告;

  (七)协助互助解决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乡镇财务室、农业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互助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负责项目日常监测,定期向红寺堡区扶贫办提交财务报表和监测报告,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业务费支出的合理性;

  (四)协助互助社解决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村两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村参与项目竞选;

  (二)负责组织村的宣传发动;

  (三)负责组建贫困村互助社,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对互助社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负责协调解决互助社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互助社理事会职责

  (一)负责贫困村农户入社和退社,办理社员交纳和退还互助资金的手续;

  (二)在村民讨论通过的互助资金方案基础上,起草、讨论并修改本村的互助社章程;

  (三)负责制定互助社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

  (四)负责资金的发放、回收、使用情况、监督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衽定期会议制度和不定期的动议机制,研究和处理重大事项;

  (七)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告等,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月进行公告、公示;

  (八)遇到村互助社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负责及时反映给主管部门;

  (九)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

  (十)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互助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捐赠资金和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互助社全体社员使用,财政局监督管理。捐赠资金及互助资金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所有。社员交纳的互助金归本人所有,退社时退还所交纳互助金本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退社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互助社成员自愿组成5-7人的互助联保小组,并签订借款联保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员申请借款按《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各互助社应严把借款条件关、借款限客关,禁止当月入社当月借款、借款重置、以新借还旧账和“垒大户”等现象,优先支持贫困户。

  第十七条  互助社在每月放、还款例会上完成到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回收,出现逾期未还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并及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必须时启动联保程序,延期还款的应加收罚息。严禁理事会成员为追求还款率而替借款农户垫付还款或虚列收扩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互助社应确保资金安全,应当日或次日将多于现金存入互助社专用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库存现金限额不应超过500元。

  第十九条  互助社应坚持量入而出、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互助社资金预算,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范围控制开支,不得以发放人员补助,支出办公经费等为名“演吃卯粮”或变相私分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条  互助社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将会计档案按类别、顺序归档立卷。会计资料和档案不得随意借出。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执行小组或监督小组长在场监交,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称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互助社应按《互助资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账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项目财务管理软件,经乡镇审核后于每月月底前报县互助资金项目管理中心。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村级互助资金的正常运行,设立村级互助资金借款风险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互助资金借款风险。借款风险财政补助资金按《红寺堡区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互助社应根据《农村社区滚动发展资金试点项目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借款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互助资金的管理坚持奖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互助资金的管理纳入县委、县政府对有关乡镇和部门“以事论官、选贤任能”目标考核。各乡镇同时应建立对乡镇驻村干部、村“两委”的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委、政府对互助社整体运行良好的乡镇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扶贫办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奖励资金。互助社整体运行良好的乡镇按每个互助社按比例发奖金,所奖资金用于补充乡镇和互助社的工作经费支出。红寺堡区对互助社运行良好的村安排国家扶贫项目。同时,各乡镇也就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由于疏于管理导致互助社运行异常的乡镇、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见成效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区委、政府责令其履行职责,对批评后仍履职不到位或拒不履行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未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其履行职责,对批评后仍履职不到位或拒不履行的,由乡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未履行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由村“两委”责令其履行职责,对批评后仍履职不到位拒不履行的,村“两委”应动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要求理事会辞职,重新选举理事会,对未履行职责只涉及理事会个别成员的,按个别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村“两委”、乡镇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第七条所列现象,互助社除近程序终止项目外,并由红寺堡区财政局收回财政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分生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限期交回。收回的财政扶贫资金由红寺堡区统一安排,用于补充运行良好的互助社资本金不足或用于红寺堡区的村、社公益事业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和项目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投入的所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资金监管单位将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下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村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组长部门反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寺堡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